与诉讼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
更新日期:2021-07-16     浏览次数:160
核心提示:(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适格原告资格认定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由于法律未对该类诉讼的适格原告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集体成员、农户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适格原告资格认定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由于法律未对该类诉讼的适格原告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集体成员、农户或村民代表提起派生诉讼存在较大争议,在样本案例中,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的案例占比38.3%,具体驳回理由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认为原告并非合同的相对人,与诉讼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例如在洪某某等15人与刘某某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集体组织才能提起诉讼,该15名村民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在邓某某某等人与某村委会纠纷案中,一审法院以该案中受侵犯的是集体利益而非成员的个人利益,集体成员直接起诉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为由驳回原告起诉。认为此类纠纷应交由村民自治,村民不能直接起诉。认为只有村委会和一定比例的集体成员才可以提起派生诉讼,村民代表不能代表集体提起诉讼。认为原告人数未达到一定比例。但对于原告人数比例的具体认定标准,实践也存在较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