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被列管物质:法律依据空白
我国《禁毒法》第2条将毒品定义为:“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显而易见,除了具体列管出的毒品外,其他想被认定为毒品必须满足“国家管制”、“能够形成瘾癖”、“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3个条件。
虽然,我国已经对新精神活性物质采取整类列管的方法,但是两次列管间隔2年之久,仍不可避免地出现法律规范的滞后性问题。而且,新精神活性物质繁衍速度快,具有多变性的特点,常常因为化学结构中个别分子结构的变化而变为另一种新物质,不法分子也正是利用这一点,在国家列管之前不断制造出新的衍生物,逃避法律的管控,公安机关对这类物质的打击处理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