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了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的宣示性条款
更新日期:2021-07-29     浏览次数:144
核心提示:(一)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条款之立法现状首先,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条款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历程,以1993年施行的《征管法》为基础,现行有关规定均

(一)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条款之立法现状

首先,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条款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历程,以1993年施行的《征管法》为基础,现行有关规定均是在其基础上增设及修订。2008年出台的《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管理暂行办法》将涉税信息保密义务主体上明确规定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将保密范围规定为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而列举了诸如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将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在保密信息范围进行排除。2015年修订的《征管法》第8条第2款,规定了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的宣示性条款,即纳税人具有要求税务机关保密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进行保密但并未明确界定保密的范围,将保密客体表述为对纳税人的“情况”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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