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美法系
自甘风险源自于古罗马法谚“Volenti Non Fit Injuria ”,《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一书中将其译为“对自愿者不构成伤害”[ [英]彼德·斯坦等:《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页.],而后发展成为故意侵权中的受害人同意和过失侵权中的自甘风险。这一规则最早出现1820年Ilott v. Wilkes案件中,正式确立该规则的是在英国的《雇主责任法案》中。传统雇佣关系之中奉行雇主主要责任制,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积累的需要,个人自由主义、功利主义开始盛行,严格的雇主责任制必然会损害雇主追求经济利益的信心,大多数经济学家开始主张“过重的雇主责任制会让造成经济低效,有悖于经济发展的公共政策”。雇佣关系中雇员的自甘风险理论开始在崇尚自由独立的英美法系国家盛行,“雇员是独立自由的人,他为自己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