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说”的误会
信托收据是银行提供的格式文件,《信托法》实施后,以中国建设银行为代表,银行在设计信托收据条款时,试图以信托关系作为构建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信托收据明确指出在银行和进口商之间建立信托关系,银行作为委托人以单据项下货物为信托财产,将其委托给进口商进行管理和处分,用处分所得收益清偿进口商对银行的债务。该“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被认为是银行基于信托收据中的所有权让与约定取得的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进口商是受托人,而银行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属于自益信托。
在英国法中,银行依据信托收据为特定目的将提单交给出质人的法律效果,并非移转提单上的权利,而是保留银行的质权,信托收据仅发挥证明银行质权的书面证据的作用。[]在美国法中,委托人依据信托收据将提单交给受托人,不是将提单上的财产权转让给受托人以建立信托关系,而是依寄托关系保留财产权,仅将占有转让给受托人,委托受托人代其处分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