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逃逸行为的主观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逃逸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主观上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依据该条规定,逃逸行为的主观不仅要明知还要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逃避法律追究的逃跑行为。通常,行为人在撞人后出于逃脱法律追究的目的往往弃被害人于不顾径直驾车离开,既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带来困难又弃置被害人于现场致抢救责任缺失。[4]有学者从救助被害人的角度出发认为逃逸行为逃避的是对被害人救助的义务,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没有需要救助的被害人而逃走的,不应认定为逃逸。[5]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待商榷。例如,甲无证驾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然后逃跑,被害人被路人送往医院救活,依据该观点甲有救助义务不履行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若甲无证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然后逃跑,依照此观点,由于不存在救助义务,所以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交通肇事罪基本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如此量刑致人死亡反而比致人重伤要轻,这样的结果显然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