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峨眉山市交管部门在对原告王明德之子王雷兵交通事故死亡调查中,发现其驾驶摩托车倒地翻覆的原因无法查清,遂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规定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第三人王雷兵所在的公司向被告乐山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认为申请材料中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无后续认定工伤所必须的事故责任划分内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遂以申请材料欠缺为由,向原告及第三人作出并送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