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权益主体的体育权益目标实现
更新日期:2021-08-11     浏览次数:187
核心提示:1.1体育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与受益非排他的特性,而私人产品则与之相反。在体育公共产品的概念问题方面,目前没有给予清晰的立定

1.1体育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的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与受益非排他的特性,而私人产品则与之相反。在体育公共产品的概念问题方面,目前没有给予清晰的立定,基于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体制等多种原因,以及近些年政策驱动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背景下,体育事业中政府购买招标体育公共服务或产品的需求逐渐增多,在体育文献中,体育公共产品的词别通常以体育公共服务词频表达为多,类似的文献也多是以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代替体育公共产品概念,但二者实有区分,体育公共服务是指为实现和维护社会公众或社会共同体的体育公共利益,保障权益主体的体育权益目标实现,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运用公共权利,通过多种方式与途径,以不同形态的体育公共物品为载体,所实施的公共行为的总称[1]。从法律意义来看,体育公共产品是既包括实物形态的有形物质产品也包括非物质形态的无形体育服务与智力成果(产品)或精神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