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破产加速说”与“非破产加速说”
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要平衡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资本完全认缴制是在倡导自由投资、鼓励创业、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下的选择。公司法虽然是组织法,但它对债权人的保护功能也不忽视。认缴制下公司实际运营资金与认缴出资额不符,就对债权人保护和社会交易秩序稳定的产生负面影响。“破产加速说”是根据《破产法》第35条 得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可要求尚未出资的股东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非破产加速说”是指,当公司出现不清偿其到期债务的情形,此时无论股东出资义务是否已届清偿期,公司外部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在其认缴出资额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