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侵权
编辑加工是在审稿的基础上进行的。审稿的重点在于“审”,编辑加工的重点在于“改”。因为要“改”,就涉及到了作者的修改权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明确规定:“图书出版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为编辑加工划定了一条明确的法律界限。编辑既不能以“文责自负”为由不认真把关,也不可以不征得作者同意而对作品肆意删改,而是要在尊重作者著作权的同时,履行出版社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1】,坚持不经作者许可,只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以免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什么是文字性修改?它是一种侧重于对稿件的篇章结构、逻辑顺序、语言表达、文字和标点等方面的加工。目的是使作品主题明确,章节有序,层次清楚,段落分明,语句通顺,提法正确,没有错别字和错误使用标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