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本质——意向性和自由的缺失
“从最一般的抽象来说,道德主体不是道德自身,而是与道德发生关系的有意识、有活动、有目的人或人格化了的群体。”[1]2人作为道德主体,在践行社会实践中体现出自身的道德能动性。一方面,人的意识活动具有某种指向,并以该指向为目标;另一方面,人具有先天存在的自由意志,个体行为的实现离不开道德自由的实现。可以看出,意向性和道德自由是构成道德能动性的两个主要因素。
基于工具论视角,可以将人工智能理解为“就是研究如何使计算机去做过去只有人才能做的智能的工作。”[2]11但斯坦福大学人工智能研究中心的尼尔斯·尼尔森(Nils Nilsson)教授认为对人工智能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工具层面,应进一步深入到行为认知层面,他认为人工智能:“像人类一样,很多机器人和其他计算机系统,都具有复杂行为的能力,包括物质的和认知的。”[3]128我国人工智能学者徐英瑾从分析哲学的角度对人工智能的本质进行研究,认为“AI的研究目的,即是在人造机器上通过模拟人类的智能行为,最终实现机器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