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者公平竞争利益的正当性
不同于其他传统部门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则更加强调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途径之一即在于保障市场主体(主要是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利益。公平竞争利益具体表现为经营者拥有公平竞争的市场主体资格、免受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竞争地位,以及通过公平竞争追求和获取利润的自由,但它不是某种现存的现实利益, 而是一种期待利益。也就是说,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利益是经营者开展自由竞争的前提和基础。由此,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身份本身就赋予了其所应享有的公平竞争利益以正当性。或从某种意义上说, “经营者之间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公平的竞争过程是不公平的竞争结果的合理性基础——这就是公平竞争利益在社会道德传统中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