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购买农村环境治理服务的概念界定
政府购买农村环境治理服务是指参照市场机制,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及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形式,将原本由基层政府直接提供的农村环境治理服务,交给有资质的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并根据所签订的服务合同以及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依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绩效考核后支付应得费用的公共服务模式。
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购买主体是基层政府,包括政府主体和各政府部门。购买客体是各种符合资质的环保社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前者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后者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它们既可以是公立的,也可以是私立的,既有营利性的,也有非营利性的;第二,基层政府是出资者,而非提供服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