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公平贸易”政策在其法律发展中显现的单边主义特性
双边主义乃至多边主义是公平贸易的本质属性。15世纪至18世纪间,欧洲国家普遍奉行重商主义经济思想,对他国进口施加严苛的限制。亚当·斯密(Adam Smith)曾在其1776年出版的著作《国富论》中评价称:“这种相互的限制,几乎断绝了国家间一切的公平贸易。”19世纪80年代,在以英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由重商主义向自由贸易转轨的途中,各国因政策调整步调不一,产生了已然转向自由贸易与仍然滞留于保护主义的“时间差”。于是,公平贸易首度作为国家层面的诉求与理念应运而生。此时的公平贸易,其内涵带有内生的朴素性,即一国为缩小与另一国之间因在贸易政策上的差异而造成的贸易逆差,从而倡导树立的一种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双方贸易公平的理念。可见,双边主义乃至多边主义是公平贸易的本质,这是自由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与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