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世纪90年代
各国在订立双边投资条约时开始大范围吸收ICSID仲裁条款,而ICSID中心也成为了很多投资争端解决的首选机构,90年代前期也出现了一些具有影响力的多边投资协定如美、加、墨三国签订的北美贸易协定和多国签订的能源宪章协定。从这一时期开始,ICSID逐渐在仲裁机构领域占据主要地位,尽管存在一些其他仲裁机构,如常设仲裁法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也会根据其他仲裁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执行ISDS仲裁机制。不过无法超越ICDIS遥遥领先仲裁案件处理数量。
中的多项义务为由向仲裁庭提请仲裁,本案涉及到仲裁管辖权的认定,仲裁员的权限,投资待遇标准问题,国家责任问题,其中关于待遇标准和国家责任问题的讨论涉及国际惯例的适用,判决书中首先根据BIT中具体的第Ⅱ条投资待遇标准进行解释,即“给予任何国际或企业方的投资待遇必须公平和公正并且需要接受另一方的监督,具体待遇,保护、安全条款可以根据当事人国内法律或者不低于国际法标准制定。”该合同义务规定了扎伊尔与美方均应该予以遵守,申请人应用尽一切必要手段来确保自己在东道国的投资不受任何东道国政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