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相对贫困与多维贫困的研究
美国经济学家Fuchs(1967)首次系统阐述了相对贫困的概念,并且制定了相对贫困的标准,Fuchs认为,社会获取资源的平均水平决定了相对贫困,若一个家庭所获取的资源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则可判定为处于相对贫困状态,并且提出以社会平均收入的50%作为相对贫困的标准〔3〕。Fuchs提出的标准为欧盟成员国制定相对贫困线奠定了基础。
无论是绝对贫困还是相对贫困,其衡量标准都是从福利经济学角度出发,即以收入水平作为标准或者将满足人最基本生存的食物需求与非食物需求转化为货币量作为标准。Sen(1999)基于“可行能力理论”将贫困从单一的收入维度视角扩展到了包括食物、饮用水、住房、教育、医疗等基本能力的多维视角〔4〕。Alkire and Foster(2007)提出了测量多维贫困的方法--AF法,这不仅能够反映总体的多维贫困状况,也能反映个体在不同维度上的剥夺状况〔5〕。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便采用了多维贫困指数来衡量世界各地的贫困状况,其选取了能够反映教育、生活、健康的十项指标作为贫困的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