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法上的救济权说
蒋大兴通过将知情权的行使与救济分为私法层面与公法层面,构建起比上述“利益衡量说”更为精细的解释框架,即“公法上的救济权说”。蒋大兴提出,股东知情权可分为私法层面与公法层面,前者以股东资格为前提,而后者系对私法层面知情权受损时的救济,因此在逻辑上与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无关。在此基础上,蒋大兴通过引入诉讼时效,以主动公开与被动公开的分类出发,对“相对有权说”进行论证——对于公司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诉讼时效从公司违反公开义务之日起算;对于依股东申请公开的文件,诉讼时效从公司拒绝股东申请之日起算;若股东认为公司的其他违法行为损害自身利益,因而主张知情权时,诉讼时效从股东对利益受损产生合理怀疑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