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判理论证内容简单化
样本中多数法院均采用模糊化处理的方式,判理分析普遍存在语焉不详的现象。仅简单认定被诉行政机关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从而判定继续履行法定职责。但对如何认定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及应该如何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并未充分说理论证。即便在判项中对履责方式、时限及效果加以限定的履责判决中,多数法院也回避了提出该具体履责内容的推理过程。这种做法既不符合裁判文书应有的价值体现,不利于诉辩双方及社会公众对裁判合理性的认同,更不利于判决的执行。
2.判理论证内容简单化
样本中多数法院均采用模糊化处理的方式,判理分析普遍存在语焉不详的现象。仅简单认定被诉行政机关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从而判定继续履行法定职责。但对如何认定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及应该如何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并未充分说理论证。即便在判项中对履责方式、时限及效果加以限定的履责判决中,多数法院也回避了提出该具体履责内容的推理过程。这种做法既不符合裁判文书应有的价值体现,不利于诉辩双方及社会公众对裁判合理性的认同,更不利于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