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般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关于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各个国家和地区大都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德国处理医疗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是《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则上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患者需要证明医师没有遵守相应的标准、医师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师的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当医师存在重大诊疗过失时才实行举证责任转换。[]《日本民法典》于第709条明确了侵权责任承担的过错责任原则,包括医疗侵权在内的所有侵权行为类型均适用该条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考量诊疗行为自身的特点,本着兼顾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有利于科学进步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宗旨,参考国外通行做法,最终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则,[]《民法典》也沿袭了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