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
美国普遍管辖权的立法由两部分构成。其一是单独用来处理酷刑罪的普遍管辖权,其二是由长臂管辖权法案所规定的普遍管辖权。这两种法律渊源是美国官方认可的普遍管辖去按渊源。这两种普遍管辖权均没有对犯罪罪行与美国之间的联系做太高要求。本部分将分别介绍和评价这两种方法。
《美国法典》将普遍管辖权仅仅限制在酷刑方面。《美国法典》第2340A(b)规定:如果(1)被指控的罪犯是美国国民;或(2)被指控的罪犯在美国境内,无论受害者或被指控的罪犯的国籍为何,美国均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这一强制性规定对于以判例法为主导的美国来说是罕见的。这一条款明确了美国可以通过普遍管辖权来对酷刑罪进行指控,这与美国于1994年所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相一致。正因为如此,这一条款可以被看作是将国际公约所规定罪行转化为国内法进而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典型立法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