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IPTV限时回看客体的特定性
认为IPTV限时回看成立“广播组织者权”的理由在于进行限时回看的广播组织者基于“广播组织者权”享有对广播权的二次利用。如在“西藏乐视公司诉电信杭州分公司案”中,法院指出“电信杭州分公司自动、完整传输直播节目并滚动保留72小时的传播行为与其同步转播‘宁夏卫视’电视频道直播密不可分,仍系广播行为的应有之义,属于广播权的二次利用”。如上所述,广播组织者权的客体为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群,且广播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广播组织者并不享有其禁止权范围之外的广播权,即对广播权的二次利用权。
第一,IPTV限时回看的广播组织者并不享有对“广播权的二次利用”。其一,新《著作权法》修改的禁止权、保留的禁止权及新增的禁止权,并未体现广播组织者可以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播放后可以享有该作品或“广播的作品”的广播权,且增加“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更表明广播组织者不享有与著作权人相冲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