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公开范围有限
司法公开是在审判公开的概念上发展而来的,在2005年被提出之前,只存在“审判公开”这一说法。审判公开在我国《宪法》、三大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中仅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要公开进行,且强调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因此法院副卷制度并不与上位法相冲突。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中明确提及“深化审判执行信息公开”,进一步厘定了司法公开的具体内涵。该意见规定,需要司法公开的文书内容包括审判执行流程信息、裁判文书、重大案件审判情况等,而副卷所包含的材料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之范畴。
由此可见,司法公开的重点聚焦于审理过程,要求审理公开开庭,公开宣判。尽管司法公开的内涵在近年得到扩张,但其范围仍限于最终的裁判文书、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法院工作情况汇报以及判决所遵循的证据和理由。因此不能认为副卷制度的整体性存在有违司法公开原则,因两者看似存在联系,实则概念范畴不在同一区间。同时,司法公开的触角也不应该过度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