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物权与土地经营权转让金债权谁优先受偿的问题存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这一法条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分置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标志着家庭承包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这一法条明定土地经营权上设立的担保物权从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经登记后可以对抗所有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