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跨境司法救助结构未成体系影响权利人司法求偿有效性
我国跨境知识产权司法救助结构未成体系,参讼主体司法程序缺乏经验,严重影响我国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维权进度。其中,跨境司法救助结构未成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我国萌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时间较晚,2014年我国开始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对知识产权权益进行针对性的保护。由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官网更新慢,“域外知识产权司法”内容直接停滞在2013年,该网站知识产权司法案件与各地知识产权法院网没有实际上的司法借鉴和数据联系。
国际司法救济程序繁杂,为了保证司法裁判能得到第二国家的承认,双方国家需要对实体法律进行互惠约定,严格国际司法程序的要求。特别是在国际竞争中,国外司法机构对我国企业发起的诉讼并非仅针对某一企业,而是对整个行业的调查。若单个企业被判定为侵权主体,那么该类产品可能被列入美国或其他国家的禁令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