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体化诉讼标的理论再审视及其相对化趋势
诉讼标的是19世纪中后叶德国诉讼法急于建构与实体法相分离的全新理论体系而构建起来的核心概念。诉讼法学的自主和边界意识从一开始就内设了一套足以自成体系,贯穿始终的理论化建构需求,诉讼标的顺应而生,从而成为解决诉的合并、变更、诉讼系属、既判力客观范围等程序性问题的主要标准。这种一体化或体系性研究范式广泛存在大陆法系国家之中,其间预设了一个基本逻辑前提,就是在诉讼法理论中,必然存在一个贯穿民事诉讼程序或者行政诉讼始终的诉讼标的理论。
一体化诉讼标的理论在我国的诉讼法理论和实务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一方面便于初学者学习和掌握,另一方面也便于裁判者在司法实践中维护程序公平和裁判统一。尽管当前对一体化诉讼标的理论质疑的声音日渐突出,但是尚未有学者就一体化语境下诉讼标的是否是诉的必要存在提出过任何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