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主刑辅”思想的基本内容
“德”与“刑”在适用上的位阶问题。虽然只有短短的四个字,但它表达的含义却十分耐人寻味。一方面,“德”与“刑”二者的并存,告诫我们在治理国家之时,二者是应当并用的而非择一关系。这是从宏观上强调二者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主”和“辅”做了定语,直接告诉我们“德”与“刑”之间存在的主从关系。这是从微观上阐释二者的位阶。下面我们将对此作出详细分析。
(一)德刑并用
德治,是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强调“以德化人”,即以道德感化众人,使其不愿作奸犯科而自发地各司其职,从而达到治国的目的。这种德教的方式以人性本善为基本点,寄希望于以人的道德意识来约束其自身行为。但目前也有学者认为这种观点系误读,其混淆了儒家思想中的“德”与今人所谓道德之“德”[2]。刑治,或曰“法治”,是法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于秦朝体现得最为淋漓尽致,即以刑治为治国根本,制定严格的刑罚体系,以刑罚来威慑老百姓,使其不敢作奸犯科而被迫地各司其职,从而统治万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