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非国家行为体不具有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
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以下简称“安理会”)于2004年通过的第1540号决议,认为非国家行为体是指未经任何国家合法授权而进行本决议范围内活动的个人或实体。可见,非国家行为体包括从事非法活动或特定活动的个人、组织。
相对于国家实体,非国家实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刘敏长教授曾指出,非国家行为体与国家行为体的区别有三个方面:(1)相较于国家具有固定的居民,非国家行为体的成员具有不确定性。(2)相较于国土是主权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非国家行为体的活动范围具有非固定性。(3)相较于国家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稳定性,非国家行为体的存在具有非恒定性。[1]34-39因此,由于非国家行为体具有以上特点,传统国际法并不承认非国家行为体的国际法律地位,认为非国家行为体不具备承受国际上义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