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实施主体的结构混乱与权责不明确
在互助养老上的执行主体,政府、村集体、社会组织等都是国家为互助养老提供资金与政策支持,在互助养老上国家也在中央一号文件上提出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与互助型养老、并建议跨村、跨地域移居老人能够享受互助养老服务、更有地方推出时间银行的新型互助养老模式。但这些形式的提出却缺乏了专门性部门的参与,在这些模式的实践中应该设有专向管理养老问题的组织机构。这些模式都是由国家或政府来推动,这就导致了很多问题无法在专向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对接。一些农村基础建设和管理匮乏的地区,针对政策会有时滞性、落后性。这就导致了政府在推行互助养老模式上的具体举措与农村当地的情况存在偏差或者是协调困难,在部分地区的农村推行互助养老是难上加难。并且没有设置专门性的实践小组,深入到农村基层并了解农村发展的异质性。所有的政策方针都是自上而下,上传下达,互助养老模式的推行就会造成实施者间的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