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入代理型常设机构认定机制
浙江省的代理型常设机构认定机制是以国家的认定机制为标准的。关于构成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认定主要存在三种情形,包括当一人在一方代表企业进行活动时,经常性地订立合同,或经常性地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而该企业不对相关按惯例订立的合同做实质性修改,且相关合同以该企业的名义订立;或涉及该企业拥有或有权使用的财产的所有权转让或使用权授予;或涉及由该企业提供服务。关于独立代理人的认定规则,一方企业仅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任何其它独立代理人在另一方进行营业,不认为在该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如果一人专门或者几乎专门代表一个或多个与其紧密关联的企业进行活动,则不认为该人是这些企业中任何一个的独立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