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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公民基本权益的基本公共服务
更新日期:2021-09-23     浏览次数:152
核心提示:(一)中央和地方的共同事权种类繁多,各级政府之间的支出责任划分不明确大量共同事权通过地方政府转发文件来执行中央下达的文件,缺乏必要的法律权威

(一)中央和地方的共同事权种类繁多,各级政府之间的支出责任划分不明确

大量共同事权通过地方政府转发文件来执行中央下达的文件,缺乏必要的法律权威,执行上存在形式主义的问题,导致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提供的公共服务数量不足、质量低下。各级政府之间存在很大的的博弈与谈判空间,导致系统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不足。中央与地方越位与失职问题并存。

中央政府掌握更多的财政资源,但相应的职责并未充分承担,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应该由中央政府兜底的、确保公民基本权益的基本公共服务,中央政府尚未完全承担。例如义务教育、医疗、养老等关系到全国性的、全民性的、基础性的、最低保障性的一些基本公共服务,存在中央事权不足和支出责任缺位问题。二是在规范与解决基本公共服务不平等方面中央政府未能承担其应负的责任。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财力不平衡,存在基本公共服务不平等的问题。一些基层政府财力不足,不能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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