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损坏商标权人的商标商誉
更新日期:2021-09-23     浏览次数:184
核心提示:(一)我国现有刑法无法打击网络商标冒用行为传统的商标冒用行为,其目的为获取利益,然而因为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使得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

(一)我国现有刑法无法打击网络商标冒用行为

传统的商标冒用行为,其目的为获取利益,然而因为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使得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产生了诸多的冒用手段以及形式,并且具有复杂的违法目的。例如设置假冒网络商标链接,为了误导消费者,假冒商标行为人预先设置一个网页,其网页的形式与原商标的网页一模一样,但是只要点击进入该网页,其指向的内容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其内容指向另外一种商品。长此以往,点击数量越高,该预先设置的网页在搜索引擎里的排名将会越高,而且一旦有消费者搜索该商标或者与该商标有关联的商品时,该网页将会被优先推荐,这不仅会误导消费者而且也会严重损坏商标权人的商标商誉,并给商标权人带来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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