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络商标冒用犯罪的共同犯罪形式的界定
商标冒用犯罪中有三个行为主体,分别是网络服务运营商;冒用商标行为人,采取的主要方式有域名冒用、搜索引擎关键词冒用、网页链接冒用;商标权人或者未注册但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人。
商标冒用行为会出现共同犯罪的情形,如网络运营商的建立者以及直接管理者与商标冒用人采取合作的方式分配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所产生的巨大利益,其合作的方式可能有网络运营商为其提供技术、为其提供网络平台以及其他帮助行为,此时双方主体应共同承担网络中给商标权人带来巨大损失以及破坏网络空间中的交易环境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