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裁判理由
本案系张曼丽主张金蝶苑公司分配公司盈余纠纷,但张曼丽提供的证据不足。。另外,经张曼丽申请本院委托贵州正方司法鉴定所对金蝶苑公司成立之日至张曼丽提起诉讼之日止的利润进行审理,因审计资料不完整贵州正方司法鉴定所无法审计,故张曼丽起诉要求金蝶苑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张曼丽的起诉。
关于张曼丽请求分配公司盈余的要求以及在上诉中提出的王远东滥用股东权利的主张,由于张曼丽均未提供完整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于张曼丽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