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法典》视角下的所有权保留
原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交易的适用范围、标的物的取回情形、标的物的回赎及清算等内容,原《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提供了有力的保护。《民法典》吸收了原来的一部分规定,并作了修订及新增。《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至六百四十三条分别对所有权保留的基本内容及登记对抗主义、标的物的取回情形及适用程序、标的物的回赎及清算等内容作了规定。其中,有关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特定条件下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的规定为新增内容,这些新增内容现实地使所有权保留交易在操作上更为清晰:如有关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使所有权保留标的物权属状态的判断尤其是在涉及第三人时的权属判断更为便利,在登记对抗主义下,如果所有权保留已经登记,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地位因公示而为第三人所知,通过判断所有权保留及第三人的权利是否登记以及登记时间的先后可以直观地判断所有权保留标的物的权属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