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独立监管人
独立监管人,又称合规监督员、独立监控人等,但是其所指的意思并无差别。当企业在履行合规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对企业合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需要向企业派出一名或数名监管人去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工作。在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采取的是行政机关监管模式,以宁波市检察院为代表。但是,考虑到目前的刑事诉讼程序与行政程序不能有效衔接;其次有些行政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不精通,不能为企业去犯罪化处理提供精确的法律知识。再者,还有一些检察机关采取自我监管模式,以青岛市检察院为代表。但是这种模式,往往针对小微企业,直接由检察院自己承担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