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既得权说
比尔教授作为既得权说的主要支持者,认为在外国法查明不能时有三种解决方式,其中第一种方式与第三种方式为其提倡。第一种方式为驳回诉讼,但认为驳回诉讼是一种残酷严厉的结果,因为原告被剥夺了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第二种方式为适用法院地法,但比尔教授认为该种解决方式与它的既得权理论是完全冲突的。原因之一在于此种方式忽视了外国法的举证责任问题。第三种方式为通过对外国法内容进行推定适用外国法。比尔教授认为第三种方式符合他的理论,并认为推定的性质通常取决于外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类型,如果外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则他的法律将被推定为与法院地的普通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