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Recht vs Gesetz二元法概念的由来
作为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的法律究竟是怎样产生的,对于这一问题,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一文中给出了明确回答:“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从恩格斯的以上论述中不难看出,最早产生的法主要是规范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的法,即民法。显然,恩格斯的这一论断是根据欧洲的历史状况做出的。与欧洲各国相比,我国古代的情况有所不同。据《左传 •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可见,在我国最早出现的法,不是规范交易的民法,而是用于维护国家秩序的刑法。所以,我国早期的法典亦称为“刑”,如夏之《禹刑》,商之《汤刑》,周之《九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