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等教育大众化之前的逐步规范阶段
高等教育大众化之前,美国高等教育采用旨在培养统治人才的精英教育模式,高等教育受教育权是属于少数群体,关于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管理问题较少。在该阶段,美国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范化程度不高,主要沿袭判例法的法治模式,成文法颁布较少。
20世纪40年代之前,判例法是高校招生管理法治的主要模式,具体表现为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对高等教育机构招生进行间接管理。1862年,美国国会颁布《莫里尔法案》(Morrill Act),鼓励州政府提供土地与资金支持,建立“赠地学院”(Land-Grant Colleges)[5]。1890年,第二部《莫里尔法案》颁布,规定联邦政府以年度拨款的形式给予赠地学院资金支持,并且通过这种财政拨款的方式来规制其针对少数族裔、弱势群体的歧视性招生,充分保障少数族裔和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但要求受益于《莫里尔法案》的相关大学不能拒收少数族裔和有色人种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