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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化的相关决议
更新日期:2021-10-27     浏览次数:147
核心提示:(1)农业生产性服务萌芽阶段(19512001年)1951年开始,为解决生产资料短缺、经营不善等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化的相关决议。1

(1)农业生产性服务萌芽阶段(1951—2001年)

1951年开始,为解决生产资料短缺、经营不善等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化的相关决议。1956年以来,中央陆续完成了畜牧兽医工作站、种子管理机构、农具研究所的建立;1978年,农村已经建立了包括畜牧养殖、农田水利、农业科技研发组织等在内的覆盖全面的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各机构也承担着相应的农业生产服务职能。1990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社会化服务”概念,随后,《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提出要建立“以乡村集体或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以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为依托,以农民自办服务为补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业生产性服务试点在全国范围内的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首次提出,都为今后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因此,可以将这一阶段归结为农业生产性服务的萌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