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要素 一项行政法律规范包含若干要素:哪个机关,基于什么事实,根据什么程序,针对什么情形,作出什么处理。将哪些要件纳入“明显不当”的审查要素,向来存在争议。
部分学者认为,“明显不当”审查要素限定于结果裁量,“鉴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行政程序、管辖权限都有相应的审查标准,‘明显不当’最好被理解为一个针对行政行为实体裁量问题的审查标准”。
也有学者认为,“明显不当”审查要素应包括结果裁量和违反正当程序部分。违反正当程序可能是违反法律法规有所规定的程序,也可能是违反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程序。较为明确的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应当认定为违反正当程序,而非“明显不当”。对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却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行政行为,部分学者认为应当认定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从而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扩大“违反法定程序”的内涵,使之包容行政程序裁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