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个人信息的内涵
“个人信息”这一概念的提出最早可追溯于1986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至此之后,各国纷纷立法,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其中,厘清个人信息的内涵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先决问题。随着对个人信息保护理论的不断加深,个人信息的内涵在演变的过程中确立了“识别性”标准。“识别性”是指与特定的自然人有关联性和专属性的信息,即通过此类信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消息结合识别出特定的自然人。[2]《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对个人信息的内涵予以回应,正式确立了“识别性”标准。除此之外,国外立法同样采用“识别性”标准。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规定个人信息指以识别或可能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有关信息,该可识别的自然人可以被直接或间接的识别。[3]综上可知,“识别性”是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和核心标准。[4]而劳动者个人信息作为应用于劳动者领域的个人信息,也可采用“识别性”标准,即指已识别或者可识别劳动者有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