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关于自杀参与行为
在论及自杀行为人终结自我生命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并不构成刑法学意义上的自杀而在一定条件下成立自杀参与者故意杀人的问题,首先需要对自杀参与行为做一个界定。通说认为,自杀参与行为是指自杀参与行为人故意实施的对自杀主体的自杀行为能够起到促进、加功作用的行为。本文所论述之自杀参与行为,是指自杀参与者对自杀主体所追求或者放任的死亡结果存在加功作用的行为。自杀参与行为,是区别于自杀实行行为而言的。自杀参与行为并不当然从属于自杀实行行为,如自杀参与中的教唆,对于这一点,下文有所论述。但无可否认的一点在于自杀参与行为对于自杀实行行为所存在的加功,自杀行为破坏了法所保护之秩序,固为法所否定,而他人加功于自杀主体之行为,虽加功于不法行为却未受到法的正确评价,我国目前相当数量的自杀参与案件均以故意杀人判决,自杀参与之行为如何转变为故意杀人在学理上并未有定论,以致罪不当其责、罚不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