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监管机构及其职责研究
我国作为世界上人数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始终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历来重视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探索和创新适合本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以确保舌尖上的安全。不同于国外的食品安全制度,我国在2018年之前呈现的是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宏观协调,地方政府负总责。这种分段监管就会出现各监管机构权责不清、多头监管或者重复监管等问题,以至于监管难见成效。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表决,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这3个部委的职责(进口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归海关总署)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总管,实现了大市场中的大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有利于减少监管机构数量,从而改变政府机构繁多、职能交叉的现象,提高政府监管效率。虽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一直随时代更新完善,但是相对于国外的监管经验而言还有所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