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客体则是载有节目的信号
更新日期:2021-11-30     浏览次数:160
核心提示:1.1信号说的理论制度构建1.1. 1广播信号说是沿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信号说提出,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制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以

1.1“信号说”的理论制度构建

1.1. 1广播“信号说”是沿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信号说”提出,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制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以下简称“《保护广播组织条约》”)的过程中,其最高权力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要求在该条约中采取“以信号为基础的方法”(signal-based approach)。世界知识产权认为,虽然《罗马公约》等国际条约没有对作为广播组织权客体的“广播”(broadcast)进行定义,但这些条约将“广播行为”(broadcasting)定义为一种“传输”(transmission),由于“传输”由信号构成,“广播”也只能指信号而不是节目。同时,在公认为唯一保护信号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布鲁塞尔卫星公约》中,序言部分即指出,缔结条约的动因之一是缺乏一种全球性的机制来防止未经授权的传播者对于由卫星传输的、载有节目的信号进行传播,而这种机制的缺失将可能妨碍卫星通讯系统的使用。从该公约可以看出,“传播该载有节目的信号”,是指对于卫星信号,传播者获取之后,再向公众或其他实体进行传送的过程。由此可见,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特指转播,而保护的客体则是载有节目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