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住民自治权
认识原住民自治权涵义,需先明确在国际法范畴内原住民自治权与自决权的关系,因为自治权与自决权紧密相连。原住民自决权长期以来一直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难以辨析的概念,部分原因是在国际公约条文中这一概念的含义和应用尚未得到充分的阐释,另一原因是它强化了与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以及其他重要国际法原则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自决的思想植根于18和19世纪后期的启蒙运动时期,这项权利“最初是在美国和法国大革命中被认为是用来保证实体内部的民主统一”[26],开始进入国际法律视野。自决权有两种具体的自决思想流派,即“古典主义流派和分离主义流派”[27]。关于自决权的古典主义流派“主要基于国家主义的理念,以及霍布斯对国家的解读”[27],国家是由人民做出理性决定加入并共同组成的一个社会组织,人民可以通过政府机构建立的合理程序来表达自我思想与决定。在这些程序之外,自决只不过是“一种具有破坏性和不理性的激情”[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