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法实践的扩张:从主体、行为到行业
自西欧中世纪传统商人法产生以来,过去人们一直认为商人仅限于商个人,事实确也如此。西欧中世纪的商人首先以个人从事商事活动而立于世,随着后来商业活动的扩展,受个体财力和精力的限制,商个人逐渐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单个人从事的商事活动显然无法满足他们对利润的追求,商主体从而逐渐扩展到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乃至近代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商法的主体、行为乃至行业都在顺势变动,因而商人谱系也在不断向外扩展,由传统商人扩展到现代商人的主体有“经营性事业单位(国有电影制片厂、出版社、报社和体育馆等等)——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等等)——合作社(生产合作社、销售合作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