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额诉讼程序定位不明确
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仅《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六条一条做出了相关规定,且一百二十六条被归在简易程序章节,被定性为简易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基于不同的动机、价值、目标和功能,但小额诉讼程序存在天生的局限性,多元的功能以及复合功能使得小额诉讼程序难以应用于司法实践。尽管最高院司法解释将民诉法中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扩充至13个条文,但重点在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技术性规定,单仍旧没能将小额诉讼程序的地位定位明确,使得小额诉讼程序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难以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