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文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本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按照《预算法》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上述明确了土地征收、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其相关的日常经费是应当实行预决算制的,而合作区目前执行的实施方案里规定的给予镇政府“抽取10-20元工作经费”的做法本质上是一种自由获得专项工作经费的权限,这显然与财政部的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