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权转换性使用制度的首次运用
首次将著作权转换性使用运用于司法实践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坎贝尔”案。原告Acuff-Music公司拥有歌曲Oh,Pretty Woman的版权,而被告2 Live Crew将其改编成说唱歌曲并命名Pretty Woman,改编后的歌曲在保留原歌曲旋律的基础上大量使用了低俗语言作为歌词,从而达到极具讽刺性的效果。在发行该作品之前,被告向原告表达了愿意支付许可使用费的想法,但遭到原告拒绝,后被告仍然发行了该改编作品,于是原告将其告上法庭。最后,法官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应当将转换性使用认定为判断合理使用的第一要素的核心考量因素。至此,居于主导地位的第四要素首次被第一要素所替代,这也是该制度首次被应用于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