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外“公共性”的研究
“公共性”既是一个历史范畴,又是一个规范范畴,在不同的社会阶段具有不同的表现和内涵。在我国,围绕公共性的记录可上溯至夏朝,但未能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就“公共性”的研究多建立于西方公共性的研究之上,主要针对公共性内涵、公共理性以及公共领域展开研究,通过政治性的考究来研判公共性的具体内涵,以哈贝马斯公共领域为基础进一步发展相关理论。
西方学术界对公共性概念的探讨主要是围绕“公”与“私”的哲学性考证。《罗马民法大全》中对公法与私法做了如下界定:公法是指关系到罗马帝国政府的法律,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公共与私人形成一种二元对立,二者是否存在优先级?以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为首的新自由主义思潮,强调自由的优先性和正义对效率与福利的优先性,即正当对于善的优先性原则。而作为社群主义的代表,桑德尔(Michael J. Sandel)则强调公众美德对共同体的重要性,反驳罗尔斯基于资源自由分配而延伸的自由观和相关宪政制度设计。